临高县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17年,临高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县政府的支持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行政案件收结案数再创新高,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为临高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有力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行政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行政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显著加大。
一、2017年临高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我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7件,旧存0件,结案37件,结案率100%。其中行政诉讼案件26件,行政赔偿案件5件,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6件。
在行政诉讼案件类型中,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9件,共占29%;土地确权类、撤销行政协议类、行政处罚类案件各3件,各占11.54%;工商变更登记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类、工伤认定类案件各2件,各占7.7%;行政许可类、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类案件各1件,各占3.8%(详见图1)。
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图1)
在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2件,占38.7%;判决撤销行政行为2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件,责令作出行政行为2件,责令履行支付职责1件、判令被告赔偿2件,共占29%;裁定驳回起诉5件,占16.13%;协调撤诉5件,占16.13%(详见图表2)。审查的6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准予执行的1件,不准予执行的1件,驳回执行申请的3件,经协调撤回申请的1件。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一审裁判结果统计表
裁判 结果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责令被告作为 | 责令被告履行支付职责 | 判令被告赔偿 | 驳回起诉 | 协调撤诉 |
件数 | 12 | 2 | 2 | 2 | 1 | 2 | 5 | 5 |
百分比 | 38.7% | 6.45% | 6.45% | 6.45% | 3.2% | 6.45% | 16.13% | 16.13% |
(图表2)
(二)案件特点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院去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受案数略有上升
我院2017年受理31宗行政诉讼案件和6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较前年26件受案数略有上升。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9件,败诉率为29%较前年的14.8%,上升了14.2%。从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来看,主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行政案件出现新型化,涉案机关数量有所增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我院受理了一些新类型行政案件,同时涉案机关数量有所增加。2017年我院受理的新类型行政案件有工商变更登记类和工伤认定类,被诉机关涉及政府的各类职能部门。
3、协调撤诉率略有下降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中,经法院协调,原告撤诉案件5件,协调撤诉率16.13%,较前年的22.2%有所下降,
4、非诉执行案件总数增长,但裁定不予执行案件数增多
非诉执行审查工作是行政司法审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行政审判工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保障和支持。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逐年增多,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随着非诉执行案件总数的增加,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的结果也逐年增加,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二是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将已经注销的企业或者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淡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片面重视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性的处理,轻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应有的独立价值,是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 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戴兴新诉被告临高县新盈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戴兴新主张被告新盈镇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砍伐了其种植的一棵位于凤凰第三街居民通行路上的树木,被告对其实施了砍伐树木的行为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三份证据,其中《通知》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事先催告,告知原告其种植的树木影响了凤凰第三街居民的出行应于2016年12月26日前自行砍伐,但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对催告应载明内容的要求,程序违法,最终被判决确认违法。
2、行政处罚文书、询问笔录等材料中存在重大笔误
复制、粘贴等手段给各类文书的制作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容易导致笔误。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载体,应准确载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其中一句话、一个词甚至一个字出现差错,都有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决定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后果。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叶淑花诉被告临高县公安局及第三人陈权大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发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3时08分许”,与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载明的案发时间不一致,证据间证明内容相互矛盾。虽然被告解释称实际案发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8时许”,行政处罚决定、部分证据中载明的案发时间存在笔误,但是因案发时间系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发时间记载错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且该笔误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确认违法。
3、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王光世与被告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进行举报,反映案外人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公用地修建建筑物,请求被告查处,并限期拆除。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对原告的举报事项未予处理也未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被告作为临高县的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并对建设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的义务,被告辩称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是城监大队的职责,但即使被告没有拆除权限,仍负有对查处违建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相关职责,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或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仍属行政不作为。
4、超越职权行使法定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属于越权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谢赛桂诉被告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萧伊城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了《建筑用地许可证》,对涉案建筑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进行了确认,该行政行为属于对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而根据当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可见,城市新建建筑规划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而被告并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未被授权,没有对城市建筑规划许可的法定职权。因此,被告作出《建筑用地许可证》的行为,显然超越其法定职权,依法被撤销。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持续走低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在落实上仍存在不少问题。2017年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问题的反复出现,是因为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出庭应诉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出庭应诉对于化解行政争议、维护法治政府形象的重要意义。
三、对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机关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积极组织学习,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增强履职能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在内容上要围绕程序和证据开展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重点学习证据的调查和举证的相关法律要求。打造一支素质过硬、能力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引导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真学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靠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争议。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政府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领域,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交流,探索建立多元化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行政争议是“官民矛盾”,不同于民事争议,服判息诉率较低。除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之外,还应全力整合矛盾纠纷化解理论,探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多元化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通过加强和各级行政机关直接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交流,多途径、多形式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矛盾。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
五年来,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类型总体呈上升和多元化的趋势,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不容乐观,尤其是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等等原因的影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社会保险类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但是行政机关未引起足够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成为常态,制约了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问题, 2018年3月5日,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临高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保障了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对于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法治临高建设,无疑有巨大推动作用。
(四)加大司法建议复函力度,确保司法建议的具体落实
司法建议是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上的制度漏洞和瑕疵,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建议因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建议单位忽视其重要性。重视司法建议的反馈和复函机制,有利于改进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化解和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临高。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